2009年11月23日,财政部下发《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其中表明:自2010年1月1日起,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,全额征收营业税;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(含5年)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,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;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(含5年)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,免征营业税。
该《通知》最大亮点在于明确了五年内普通住宅将差额征收营业税,解决了此前五年内普通住宅是恢复至优惠前的全额征收,还是差额征收的争议。因此,该政策于此前很多人预计的五年普通住宅将恢复至2008年的全额征收并不一致,再次鲜明的奠定了“国四条”中继续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基调